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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外汇兑换
第十二 A 章

外汇兑换服务

12A01. 交易通

结算公司可以交易通营运者的身份,并基于下列原则向交易通参与者提供外汇兑换服务,藉此支持在联交所交易的交易通股份买卖:

(i) 结算公司可以为交易通交易所参与者提供港元兑人民币(以支持交易通买入外汇盘及交易通买入外汇交易)及向交易通参与者提供人民币兑港元(以支持交易通卖出外汇盘、交易通卖出外汇交易及股份转出外汇交易)的外汇兑换服务;

(ii) 当交易通交易所参与者发出交易通买入外汇盘时,即代表该交易通交易所参与者同意,由结算公司按外汇兑换服务而可能向其提供的人民币资金,只限于用作购买相关的交易通股份,因此该笔资金只可在相应的交易通买入联交所买卖于联交所交易系统中生效时作交收之用;

(iii) 为了结算和交收交易通联交所交易和交收相应的交易通外汇交易,根据一般规则第 901(ia)条,由交易通交易所参与者指定的交易通结算参与者,将以主事人的身份,对该交易通交易所参与者进行的交易通联交所买卖、及相应的交易通外汇交易,承担和取代所有的权利和责任;若交易通交易所参与者本身为交易通结算参与者,则该参与者须自行以直接结算参与者身份按一般规则承担该等权利和责任;

(iv) 为了提供外汇兑换服务和履行因提供此服务而产生的责任,结算公司可以当事人对当事人准则,从一家或多家交易通伙伴银行取得或向其卖出人民币。如结算公司从交易通伙伴银行取得人民币资金,结算公司亦可以按当事人对当事人的准则,提供外汇兑换服务予交易通参与者。据此,为交易通外汇盘提供的外汇服务、以及为交收交易通外汇交易或股份转出外汇交易而提供的外汇服务,是有条件的,并取决于有关的交易通伙伴银行会向结算公司提供外汇汇率、并交付有关人民币或港元(视乎情况而定)资金;

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

 (v) 在交易通支持下购买的交易通股份会被加上标记,并根据一般规则的规定存放在交易通户口;该等股份在转移到其他股份户口及从中央结算系统中提取实物股票等程序上将受到限制;

(vi) 除结算公司接受其股份转出要求或根据一般规则另作批准外,交易通参与者如欲出售交易通标记股份,必须通过使用交易通,并接受以港元作为出售该交易通股份之所得;

(vii) 经交易通出售的交易通标记股份会被解除标记。交易通结算参与者亦可按照一般规则和运作程序规则向结算公司提交股份转出要求,以解除交易通股份的标记。

(viii) 倘若结算公司无法从交易通伙伴银行取得人民币或港元,结算公司有权在未取得任何人士的预先同意下,选择行使一般规则第 12A20 条所赋予的权力;及

(ix) 结算公司可不时修订载于一般规则和运作程序规则之有关提供外汇兑换服务的条款和条件。在不影响一般规则第 102 条和 103 条的情况下,结算公司可在其认为适当时,对其提供的外汇兑换服务附加额外要求或特别条件。此外,在有关交易通的运作可能出现各种不同的情况而需要结算公司作出临时决定时,结算公司可因应某特别情况的环境而变更、修改、豁免或不引用这些一般规则。具体来说,结算公司有全权及绝对酌情权暂时或永久地暂停或停止提供外汇兑换服务。

12A02. 交易通参与者

只有交易通参与者才获准使用交易通。

交易通参与者分为两个类别:交易通交易所参与者及交易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联交所有权接受联交所参与者为交易通交易所参与者,而结算公司有权接受参与者为交易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一个实体可以同时被接纳为交易通交易所参与者和交易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

交易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分为两个类别:交易通结算参与者及交易通托管商参与者。结算公司可不时发出通知,就接纳参与者登记成为交易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及让其维持有关登记而订立准则。

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

12A03. 交易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登记准则

(i) 只有以下类别的参与者有资格申请登记和维持登记为交易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

(a)直接结算参与者;

(b)全面结算参与者;及

(c)托管商参与者。

(ii) 为免发生误解,以下类别的参与者并不具备申请登记成为交易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资格:

(a)投资者户口持有人;

(b)贷股人参与者;

(c)股份承押人参与者;及

(d)结算机构参与者。

(iii) 结算参与者如欲被接纳登记并维持登记为交易通结算参与者必须:

(a)符合交易通参与者登记准则;及

(b)获批准成为交易通结算参与者,而有关批准未被结算公司撤回。

(iv) 托管商参与者如欲被接纳登记并维持登记为交易通托管商参与者必须:

(a)符合交易通参与者登记准则;及

(b)获批准成为交易通托管商参与者,而有关批准未被结算公司撤回 。

(v) 参与者如有意申请登记成为交易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必须按照结算公司不时规定的形式,向结算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结算公司对于申请之决定应被视作最终的决定。如果申请被拒绝,结算公司无须就其决定给予任何理由。

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

12A04. 交易通股份

结算公司可设立和维持一份交易通股份名单,该名单列出了合资格使用交易通支持在联交所进行买卖的股份。结算公司可不时行使其全权酌情权修改该交易通股份名单。结算公司可于香港交易所网站或以其他被认为适当的途径公布该交易通股份名单。除非结算公司另有决定,否则交易通仅适用于支持以股份形式买卖的合资格证券〈可以任何货币计价〉,而这些合资格证券己被接纳以人民币在联交所进行买卖 并己被纳入交易通股份名单;

12A05. 外汇兑换服务

就交易通外汇盘、交易通外汇交易及股份转出外汇交易,结算公司可向交易通参与者提供外汇兑换服务。结算公司保留对提供此项外汇兑换服务征收费用的权利。在交易通买入外汇盘及交易通买入外汇交易中,结算公司向交易通参与者提供的外汇兑换服务,涉及结算公司以当事人对当事人准则,透过将港元兑换为人民币,向该交易通参与者卖出人民币。

在交易通卖出外汇盘、交易通卖出外汇交易及股份转出外汇交易中,结算公司向交易通参与者提供的外汇兑换服务,涉及结算公司以当事人对当事人准则,透过将人民币兑换为港元,向该交易通参与者买入人民币。外汇兑换服务将不会提供支持予非交易通股份的合资格证券。

12A06. 交易通支持的买卖

交易通只适用于以下的买卖:

(i) 交易通交易所参与者指定使用外汇兑换服务的买卖,而该买卖已根据联交所规则

通过联交所交易系统生效;及

(ii) 结算公司按照一般规则规定而接纳在持续净额交收制度下交收的联交所买卖。

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

12A07. 交易通不支持的买卖及交易

交易通不适用于以下项目:

(i) 任何不被结算公司接纳在持续净额交收制度下交收的买卖,或在已划分的买卖制度下进行交收的买卖;

(ii) 任何交收指示、投资者交收指示、股份独立户口转移指示或结算机构交易; 及

(iii)任何并没有被交易通交易所参与者指定需要外汇兑换服务的买卖。

12A08. 交易通户口

当参与者成功登记为交易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后,结算公司会编配一个交易通主要户口及一个交易通独立户口给予参与者使用。交易通户口是根据规则第 601 条所编配给参与者的股份户口之上,额外编配给该参与者的。交易通户口是在中央结算系统内,以交易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名义建立的股份户口,该等户口只能用作持有交易通标记股份。

交易通主要户口是一个为交易通股份加上标记或解除标记的主要股份户口,通过转入或转出交易主要户口,交易通股份会被加上标记或解除标记。结算公司会在一宗交易通买入联交所买卖完成结算及交收后,将相关的交易通股份记存于交易通主要户口,结算公司亦会从交易通主要户口记除交易通标记股份,以交收交易通卖出联交所买卖。

交易通独立户口只能用作持有交易通标记股份。此户口可供交易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用作独立客户户口为其客户持有交易通标记股份,或供其自营业务使用而持有交易通标记股份。

有关交易通户口之详情刊载于运作程序规则。

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

12A09. 为交易通股份加上标记及解除标记

所有经交易通买入的交易通股份须因此被加上标记,并存放在中央结算系统内的交易通主要户口或交易通独立户口。为交易通股份加上标记,将限制交易通参与者从中央结算系统提取交易通股份的实物股票。

交易通参与者如欲卖出交易通标记股份,必须通过交易通进行交易通卖出联交所交易,并接受港元作为出售所得款项。交易通标记股份的标记,将因应有关股份通过交易通卖出而被解除。交易通参与者亦可根据一般规则第 12A12 条,通过提交股份转出要求为交易通标记股份解除标记。视乎情况而定,交易通股份只可以在下列情况下转入交易通主要户口或交易通独立户口:

(i) 在交易通结算参与者交收交易通买入联交所买卖后;

(ii) 交易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从另一交易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交易通户口收取交易通标记股份;

(iii)在同一交易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交易通主要户口及交易通独立户口之间转移,反之亦然 ;或

(iv)将股份权益将股份权益从同一交易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股份权益户口转入交易通主要户口。视乎情况而定,所有交易通标记股份只可以在下列情况下从交易通主要户口或交易通独立户口转出:

(i) 为交收一项交易通卖出联交所买卖,而把股份转入交易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股份结算户口;

(ii) 结算公司接纳股份转出要求后而转出股份;

(iii)将股份转入另一交易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交易通户口;

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

 (iv)在同一交易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交易通主要户口及交易通独立户口之间转移,反之亦然 ;或

(v) 当交易通停止运作、或当外汇兑换服务暂停、或在其他结算公司认为转出股份是合理的情况下,结算公司可全权酌情同意有关股份〈有条件或无条件〉转出。为免发生误解,在本规则中列明的要求也适用于经交易通支持而购买的交易通股份,而该等股份曾因应发行人为了转换其全部或任何已发行股份至更大数目的股份或分拆其全部或任何股本为股份款额较小的股份而进行的股份拆细,或曾因应发行人为了转换其全部或任何已发行股份至更小数目的股份或全部或任何股本合并再分拆为股款额大于现有股份而进行的股份合并。

12A10. 人民币外汇汇率

在任何交易日,当外汇兑换服务可供使用,及交易通没有被暂时停止或停止运作,以

下汇率将会在香港交易所网站公布,或通过其他结算公司认为合适的途径公布:

(i) 人民币买入参考汇率:有关结算公司提供的买入人民币外汇兑换服务,这是供参考的人民币买入汇率,以每一人民币兑港元表示。视乎情况而定,就交易通交易所参与者在相关交易日开市前时段、早市或午市输入的交易通卖出外汇盘,结算公司会在大约上午九时三十分公布开市前时段及早市〈如有〉的人民币买入参考汇率,及在大约下午一时正公布午市〈如有〉的人民币买入参考汇率。

(ii) 人民币卖出参考汇率:有关结算公司提供的卖出人民币外汇兑换服务,这是供参考的人民币卖出汇率,以每一人民币兑港元表示。视乎情况而定,就交易通交易所参与者在相关交易日开市前时段、早市或午市输入的交易通买入外汇盘,结算公司会在大约上午九时三十分公布开市前时段及早市〈如有〉的人民币卖出参考汇率,及在大约下午一时正公布午市〈如有〉的人民币卖出参考汇率。

(iii)人民币买入最终汇率:有关结算公司提供的买入人民币外汇兑换服务,这是结算公司指定的人民币买入汇率,以每一人民币兑港元表示。视乎情况而定,该汇率适用于交收在相关交易日开市前时段、早市或午市所产生的交易通卖出外汇交易,而该人民币买入汇率不会低于由结算公司为相关交易日的相关交易时段所公布的人民币买入参考汇率。于开市前时段和早市所产生之交易通卖出外汇交易〈如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有〉的人民币买入最终汇率将在大约下午十二时四十五分公布;而于午市所产生之交易通卖出外汇交易〈如有〉的人民币买入最终汇率将在大约下午四时四十五分公布。

(iv)人民币卖出最终汇率:有关结算公司提供的卖出人民币外汇兑换服务,这是结算公司指定的人民币卖出汇率,以每一人民币兑港元表示。视乎情况而定,该汇率适用于交收在相关交易日开市前时段、早市或午市所产生的交易通买入外汇交易,而该人民币卖出汇率不会高于由结算公司为相关交易日的相关交易时段所公布的人民币卖出参考汇率。于开市前时段和早市所产生之交易通买入外汇交易〈如有〉的人民币卖出最终汇率将在大约下午十二时四十五分公布,而于午市所产生之交易通买入外汇交易〈如有〉的人民币卖出最终汇率将在大约下午四时四十五分公布。无论是否因为聯交所的交易时间改变或其他原因,结算公司可酌情决定在其认为合适的其他时间按此规则的规定公布兑换汇率。

为免发生误解,当交易通交易所参与者在早市时输入联交所交易系统的任何交易通股份买盘或卖盘未能在该时段成交,并被转移到同一交易日的午市继续执行时:

(a) 相应的交易通外汇盘应使用结算公司为午市公布的人民币买入参考汇率或人民币

卖出参考汇率;及

(b) 当上述买卖盘在午市经联交所交易系统生效,相应的交易通外汇交易应使用结算公司公布适用于午市的人民币买入最终汇率或人民币卖出最终汇率。

12A11. 交易通联交所买卖及交易通外汇交易

在结算公司根据规则第 12A10 在有关交易日公布外汇汇率的情况下,当交易通联交所买卖在联交所交易系统中生效后,有关该交易通外汇盘相应的交易通外汇交易会自动产生﹝但可根据联交所规则容许的买卖的修订而被更改﹞,以交收该项交易通联交所买卖。

交易通参与者对于交易通外汇交易的责任,为无条件及不可撤回地承诺,以相关的人民币卖出最终汇率或人民币买入最终汇率,向结算公司买入或卖出人民币。除非一般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

规则和运作程序规则另有规定,交易通结算参与者须在交收交易通联交所买卖的同一交收日,交收交易通外汇交易。对于交易通卖出外汇交易,参与者须向结算公司交付人民币,并以适用的人民币买入最终汇率计算港元金额;对于交易通买入外汇交易,参与者须以适用的人民币卖出最终汇率计算港元金额,并向结算公司交付港元。交易通外汇交易的交收程序及相关规定已详载于运作程序规则。

12A12. 股份转出要求及股份转出外汇交易

交易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如欲不经出售而为交易通标记股份解除标记或使其不再受一般规则第 12A09 条所限制,有关参与者可透过输入及确认股份转出要求向结算公司提交申请,就相关数量的交易通标记股份,以账面形式从其相关的交易通户口转移至任何其他股份户口(抵押股份统制户口、附寄结单服务的股份独立户口及特别独立户口除外)。除非结算公司另有决定,否则结算公司在核实该要求后,会通过中央结算系统通知参与者其股份转出要求已被接纳。

在交易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提交股份转出要求后,该参与者会被视为已向结算公司提交不可撤回的卖盘,向结算公司卖出人民币以换取港元,其数额为该等交易通标记股份的总市值(总市值是以提交股份转出要求的前一个交易日根据联交所记录该交易通股份的收市价,及本规则定出的兑换汇率计算)。

在结算公司接受股份转出要求后,相应的股份转出外汇交易会自动产生。除非结算公司另有决定,指定数量的交易通标记股份将会从交易通中央结算参与者的相关交易通户口转移或记除到该参与者的其他指定股份戸口。该等转移若得到结算公司的批准,将会等同为相关交易通标记股份解除标记及使其不受一般规则第 12A09 条所列出的限制。

在股份转出外汇交易中,相关的交易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会被视为已同意在不可撤回及无条件的情况下,在结算公司接受股份转出要求后的第二个交收日,交付上文所述的等同交易通标记股份总市值的人民币给结算公司。视乎相关交易通伙伴银行提供相应港元资金予结算公司的情况,结算公司会记存港元至交易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相关的指定银行账户,以完成转出外汇交易,有关港元的金额乃参照以下的兑换汇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率、为参与者在同一交收日已交付人民币数额的等值:

(i) 对于结算公司在交易日正午十二时或之前接受的股份转出要求,适用的兑换汇率为在该交易日大约下午十二时四十五分公布的人民币买入最终汇率;及

(ii) 对于结算公司在交易日正午十二时之后接受的股份转出要求,适用的兑换汇率为在该交易日大约下午四时四十五分公布的人民币买入最终汇率。提交及接纳股份转出要求的具体程序及相关的规定已详载于运作程序规则。

12A13. 结算公司的权限

除一般规则第 1203 条外,结算公司获授权在港元及/或人民币指定银行户口中,就以下项目进行记除及记存:

(i) 就交易通结算参与者而言,指参与者对于结算公司的应付或应收款项责任,而此等款项责任是与持续净额交收制度下交易的交易通联交所买卖有关的,或是所有其他相关的款项;

(ii) 就交易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而言,指参与者对于结算公司的应付或应收款项责任,而此等款项责任是与交易通外汇交易及/或股份转出外汇交易有关的;

(iii)就交易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而言,指按一般规则所述结算公司与参与者之间支付或交收的所有其他欠项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本文下述的费用及应付开支),及参与者授权结算公司不时收取的所有其他款项;

结算公司保留权力,为纠正交易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错误付款或收款,而在每一个交易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港元及/或人民币指定银行户口中进行记除或记存。当行使此权力时,结算公司将会通知受影响的交易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就通过票据交换所自动转账系统付款指示进行交收的交易通外汇交易及股份转出外汇交易的款项责任而言,结算公司将获授权,按运作程序规则的规定,就这些交易发出票据交换所自动转账系统付款指示,予支付方交易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港元及/或人民币指定银行。

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

12A14. 抵押品

在不影响一般规则的任何其他规定下,结算公司有权不时要求交易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就其(根据一般规则第 901(ia)条)为交易通外汇交易的一方,或(根据一般规则第 12A12 条)为股份转出外汇交易的一方,实时交付结算公司认为适当数额的现金作抵押品。该抵押品是用作抵押交易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于交易通外汇交易或股份转出外汇交易的责任,包括任何结算公司因该等交易通外汇交易或股份转出外汇交易而支付的款项或费用(包括因撤销任何交易而产生的费用),或结算公司不时收取的任何费用或罚款。对于按本规则规定交予结算公司的抵押品,结算公司有权在任何时间及毋须预先通知交易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情况下,使用全部或部份抵押品以清偿该参与者上述实际或是或然的付款责任。结算公司就该參与者的抵押品对该參与者的唯一责任,乃向其支付一笔相等于该參与者向结算公司清偿一切(实际或是或然)责任及法律责任后的结余的款项,并/或向该參与者退还该參与者向结算公司清偿一切(实际或是或然)责任及法律责任后的抵押品结余。

交易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按本规则向结算公司提供抵押品,即等同向结算公司声明及保证,有拥有权及权力向结算公司提供该等抵押品,而该等抵押品不附带任何负累权或任何性质的其他第三者权利;及不得对全部或部份的抵押品产生或允许存在任何负累权。

12A15. 抵销

结算公司有权把记存于交易通中央结算系统參与者在结算公司的任何户口内的任何货币的款项,用以清偿该參与者到期须缴或应付予结算公司的任何货币的款项,不論该款项是实际或是或然的,亦不論该款项是由交易通中央结算系统參与者独自承担或与任何其他人士共同承担。

即使交易通中央结算系统參与者与结算公司之间有任何相反的协议,若交易通中央结算系统參与者拥有多个指定银行户口(包括人民币指定银行户口),结算公司会为施行一般规则而视该等户口为一个户口。就此规则而言,结算公司获授权以记存于任何该等户口的任何货币的款项购买可能需

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

要的其他货币,以作上述抵销,而有关此等记存余额的任何协议,不論此等余额是否按任何特别条件记存(包括其在未來日期才须付还),均视为载有授权结算公司按上述方式运用此等记存余额的条款。结算公司并非必须行使一般规则所赋予的权利。

12A16. 结算公司的责任

结算公司提供外汇兑换服务及其对交收交易通交易或股份转出外汇交易的责任,无论何时都是有条件的,及取决于相关交易通伙伴银行在相关交收日能向结算公司提供人民币或港元。因此,如果交易通伙伴银行不能在相关交收日向结算公司提供资金或足够相关货币的资金,结算公司有权不完成以下交易:

(i) 交收交易通外汇交易;尽管在交易通联交所交易根据联交所规则在联交所交易系统中生效时,该项交易通外汇交易及相关的交易通联交所交易会被视作对交易通参与者具有约束力;或

(ii) 交收股份转出外汇交易;尽管在股份转出要求根据一般规则第 12A12 条提交时,该项股份转出外汇交易会被视作对交易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具有约束力。倘若由于一家或多家交易通伙伴银行发生失误,而未能向结算公司提供外汇汇率或卖出或买入人民币,而致结算公司的服务受到妨碍、牵制或延迟,导致交易通按照一般规则的规定而暂停或停止运作,在此情况下,结算公司对于不能为交易通外汇盘、交易通外汇交易及/或股份转出外汇交易提供外汇兑换服务将毋须负上责任。

12A17. 失责

在不影响一般规则第 3701、3702、 3703 及 3704 条的情况下,当交易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未能根据一般规则于到期付款时支付任何已到期及应付的款项,或在其他方面违反一规则,结算公司有全权及绝对酌情权实时或于其后结算公司认为该事件仍未得到补救的任何时间,采取一般规则第 3702 条及第 3703 条所述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行动。此外,就失责的交易通中央结算系统參与者作为其中一方的交易通外汇交易及/或股份转出外汇交易,结算公司可为保护本身的利益而以该参与者的名义(如适用)采取认为需要或适当的其他行动,费用由该交易通中央结算系统參与者支付。当结算

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

公司按本规则、一般规则第 3702 条或第 3703 条的规定,对交易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采取一项或多项行动或措施时,结算公司可宣布该參与者为「失责人士」。失责的交易通中央结算系统參与者须保证,不会因其违反一般规则而令结算公司蒙受或承担任何成本、损失、赔偿金或开支,而结算公司有权就其不时决定的任何未偿还款项取失责手续费。

12A18. 暂停交易通

在不影响一般规则第 2601 条及第 2602 条,而发生包括但并不只限于下述的情况时,结算公司可行使其绝对酌情权,暂时中止全部或部份的外汇兑换服务:

(i) 根据结算公司的判断,维持或提供该外汇兑换服务的整体或其任何部份,未能保证市场公平有序运作;

(ii) 根据结算公司的判断,有合理理由顾虑提供给结算公司的人民币及/或港元资金,可能不足以支持履行其在任何或所有交易通外汇盘、交易通外汇交易及股份转出外汇交易下的责任或有关交收;或

(iii)根据结算公司的判断,必须解决一些关于运作或技术的问题,才可继续提供交易通或其任何部份的外汇兑换服务。在根据本规则作出判断时,结算公司可考虑所有相关的因素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上人民币及/或港元的充裕性及其相关兑换汇率、对外汇兑换服务的需求、个别或整体交易通伙伴银行就交易通运作向结算公司提供外汇兑换汇率和资金的承诺、结算公司对于该等已承诺资金的使用量、交易通伙伴银行是否已不能提供承诺的资金、及交易通伙伴银行是否愿意受约束或是否有能力履行其承诺的责任,向结算公司提供外汇兑换汇率和资金。结算公司如决定暂停全部或部份外汇兑换服务,便会在香港交易所站及/或以结算公司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公布